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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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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547139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8年8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2018年12月,因犯行贿罪被阎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1月18日,王某到阎良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经常出现不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的情况,偶尔还有电话关机、无人接听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手机定位等情况发生。司法所工作人员曾多次找到王某及其家属谈话,他虽然表示承认错误,其家属也再三保证,但缺乏实际行动。

2019年3月13日,王某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可活动区域至渭南市富平县,属于越界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9年3月13日向阎良区司法局提出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的建议。2019年3月13日,阎良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经研究并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严厉批评,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深受触动和教育,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新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进,能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3月15日,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深入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以此案例为反面教材,强调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以起到震慑和教育、警示的作用,防止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事件再次发生。

【小结】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日常管理,维护刑事执行威严的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处罚,帮助其矫正错误认识,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利于帮助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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