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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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5471343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2018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2019年1月14日,刘某某到荣昌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第四季度考核周期内,刘某某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内累计被扣12分。司法所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调查,刘某某在第四季度考核周期内,有7天未按规定每日记载行动方位及生产生活情况,累计扣7分;未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接受谈话教育,扣2分;违反定位管理规定累计扣3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六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六款,《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刘某某符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0年1月3日,刘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刘某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刘某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作出给予刘某某警告的处理建议。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荣昌区司法局,提请荣昌区司法局对刘某某给予警告。荣昌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月8日,荣昌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刘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要明白自己的身份,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清醒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刘某某告诉工作人员,以前工作人员苦口婆心要他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他都不以为然,现在这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并重新组织学习《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经过此次警示教育,目前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都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纠正不良习惯和错误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