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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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3821435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4年1月1日,杨某某与某工商局签订了《租房协议书》,某工商局将坐落于该市北站批发市场老天山工商所二至三楼,建筑面积328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杨某某,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用途为经商,年租金为40000元。杨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某工商局交纳了房屋租金40000元。2014年11月,该市某公司以其为该租赁房屋产权人,某工商局无权出租此房屋为由,要求杨某某向其交纳租金,杨某某又于同年12月18日向该市某公司交纳2014年房屋租金50000元。杨某某认为某工商局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出租给自己并收取其租金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租金40000元,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3800元。
【代理意见】
一、在开庭前代理人即通过法院调查档案的方式调取了该涉案房屋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明确了该房屋的产权为第三人即某公司,同时在庭审中第三人也拿出了相关的产权证书进行确认,即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了证实。
二、原告也向法庭出示了基于同一涉案房屋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并向被告及第三人缴纳了房屋租赁款的事实。对此被告及第三人均予以认可。
三、第三人与被告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1月,被告收取原告40000元租金的时间为2014年9月,故被告抗辩第三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主张2014年度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该40000元不包括在被告偿还给第三人的租金损失中。故理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工商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某某返还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人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该房屋并无处分权,故被告收取原告租金40000元于法无据,应向原告予以返还。被告无相关权属证书,原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房屋权属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考虑到未影响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对原告主张损失3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人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1月,被告收取原告40000元租金的时间为2014年9月,故被告抗辩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主张2014年度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基于权属不明的一物二主。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该涉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二、该租金是否包括在被告与第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的租金损失中。该案庭审前,代理律师即通过法院调查档案的方式调取了该涉案房屋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明确了该房屋的产权为第三人,同时在庭审中第三人也拿出了相关的产权证书进行确认,即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了证实。且第三人与被告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1月,被告收取原告40000元租金的时间为2014年9月,故被告抗辩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主张2014年度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该40000元不包括在被告偿还给第三人的租金损失中。故理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该案立案后,承办律师从合同签订的真实性、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是否为同一原告基于同一个标的物于同一租赁期间向双方均缴纳了房屋租金以及该房屋租赁款是否应当为被告承担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庭前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根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相关程序,使本案的法律关系及事实更加的明朗和清晰,法院最终作出了较为公正与公平的判决。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法院虽未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但本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杨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