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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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5470830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9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安市临潼区。2016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2月6日,张某某到临潼区司法局报道,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行动上,经常电话联系不上人,每次报到的时候都姗姗来迟。
司法所为此多次与其进行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联系张某某家人,让其家人加强对他的监督教育,端正其思想。
2017年7月25日,司法所通知辖区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但张某某迟迟不见踪影,电话也无法接通,多次尝试联系无果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上其父亲,并进行了谈话,做了谈话笔录,对张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解,并督促其家长对张某某加强管理。当日下午,张某某给司法所打电话,工作人员嘱咐其第二天按时报到,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7月26日,张某某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来报到。结合张某某本人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一次谈话,并做了谈话笔录,其本人承认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张某某本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临潼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临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8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也很少出现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提起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