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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任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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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J15543426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任某,男,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林州市。 2018年8月,任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18年8月23日,任某到林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任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随即组成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村委干部与任某妻子为组员的矫正小组,于8月27日对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任某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认罪认罚,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不需要进行严格的教育管理,自己只需要平时多加小心注意,不要再犯类似错误就可以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虽然能够按照规定每周到所进行报到,汇报自己本周思想活动情况,但在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中表现不佳,经常参加集中学习迟到、学习磨洋工,对待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态度懒散,不以为然。在进行个别教育的过程中多次提到自己需要外出务工养家糊口,询问请假外出规定的情形。

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任某有外出林州市的苗头后,随即调整了监管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每周不再固定其到所报到时间,进行随叫随到的个别教育学习随机模式。因为该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潜在私自外出风险,为了尽可能的精确了解其动态和思想状况,司法所每日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每周要做一次思想谈话,每半月做一次走访,告诫他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吃大胆药。

2018年9月5日,林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通知将对司法所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视频集中点验。9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向社区服刑人员发布9月6日上午8时到所参加集中学习的通知,任某回复了收到通知的消息。但9月6日上午,任某并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上午给他打了十余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任某的亲属了解情况,任某妻子声称不知他的去向,于是司法所让其妻子尽量多渠道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并协调村委干部到他家进行查找。直到9月6日下午,任某才到司法所说明了自己情况。任某承认其9月5日把定位手机搁置家中后,于当日陪岳父外出到山西省长治市医院检查身体的事实。

结合任某此次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对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9月6日,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核实其在9月5日未经批准外出至山西长治的事实。任某未经司法所批准外出,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点验活动,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遂建议林州市司法局给予任某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林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任某给予警告。2018年9月7日,林州市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10日,司法所会同任某的矫正小组,向任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任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任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任某表示此次受到处分还是自己在思想意识上没有对社区矫正有足够的认识重视,一定要吸取教训,痛改前非,用行动证明自己。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任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任某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任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明显增强,按要求进行每周电话报告,每月递交思想汇报,按时参加集中点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在工作中要通过人防和技防结合,了解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及行为动向,对存在逃避监管可能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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