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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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5418749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武某,男,2000年6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2018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2018年3月27日,武某到泰山区司法局报到。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武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自认为其年纪尚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不会如此严格,这样的侥幸心理直接导致了武某对社区矫正规定的不重视,出现脱离监管的违规现象。2018年7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的信息采集时,发现武某不在居住地范围内,其定位位置出现在新泰市。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询问武某是否在居住地,武某承认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其遵守社区矫正有关法规制度,并责令其在7月25日之前回到泰山区。武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7月26日,武某回到泰山区,在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中,承认了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对相关监管规定不够重视,以为自己偶尔脱管一次也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了泰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当日,司法所向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给予武某一次警告处分。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认为武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28日,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审批表后,经集体讨论研究,主管领导批准,对武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9日,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武某的矫正小组,向武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武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泰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武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武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武某此次未请假外出的原因是有同学要当兵入伍,可能会很久不见,出于侥幸的心理,才做出了违规的行为,被警告后武某十分后悔。给予武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在加强对武某的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武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武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武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武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这次武某不假外出事件的始末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成教育课程,在集中学习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与武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明显端正,并在之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和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报告等措施,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