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阿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SJYJ15538389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阿某,男,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2018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考验期1年6个月。2018年9月15日,阿某到新和县司法局报到,由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不熟悉法律,在思想上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误区,对服刑人员身份认识不到位。对司法所要求的每周报到、参加公益劳动、进行思想汇报等要求,态度敷衍了事、松懈散漫。
2019年3月13日,阿某因骗取他人钱财被新和县城镇派出所带走谈话,由于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后阿某家属为其提供担保出所。14日下午,司法所所长与阿某单独谈话了解情况,发现阿某满身酒气,谈话中态度恶劣,对错误行为不能正确认知。
结合阿某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表现、骗取他人钱财、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等情况,司法所对阿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3月16日镇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阿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定阿某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8日,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请示新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新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核实情况后,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8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镇司法所与阿某的矫正小组一同向阿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阿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阿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阿某吐露常常喝酒不回家的原因,害怕别人知道他是社区矫正人员身份,是个犯过罪的人,所以不愿意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镇司法所决定对阿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经常去的网吧,向网吧管理员了解情况,并向网吧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共同监督阿某。其次去到阿某家中进行走访,要求其父母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加强对阿某的监督,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司法所。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向阿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阿某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公益劳动,并保证不会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时间段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完成学习任务、认真做思想汇报,配合工作人员工作。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3月16日,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阿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9年3月18日,在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新和镇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阿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阿某的这次警告,对社区矫正的其他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局机关也将此次事件对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许多之前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经过此次警示教育,也受到了教育,纷纷表示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过程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顺利结束社区矫正。
【小结】
此次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不好管理的人员如何处理,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可以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等处分,情形严重的可以提请收监。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中,要严格奖惩规定,履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人员对自己的身份有准确的认识,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切实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