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纪某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YJ155350237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纪某,男,197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安达市。201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2019年3月4日,纪某到安达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纪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一对一谈话,发现纪某心理上总认为自己已经在经济上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不需要司法所再对他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样的思想导致纪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2019年3月13日,司法所在走访排查时发现纪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拘留,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通过与纪某家人沟通了解到:2019年3月11日纪某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被安达市交警队查获,处以治安拘留五天,罚款2000元。2019年3月13日,司法所将纪某的情况反馈给了安达市司法局。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8日,纪某拘留期满,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因纪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向安达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纪某一次警告处罚。安达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形成了相关笔录资料。2019年3月19日,经研究并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9日,司法局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纪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安达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中心,向纪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纪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将会给他造成的严重影响,同时,司法局派专人对纪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和交通法律知识学习。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纪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纪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将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坚决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司法所所长根据纪某的情况,及时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对纪某的矫正方案,提高管理等级,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加大走访和个别教育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纪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交警示教育大会,通过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集中学习、个别谈话、社区服务和家庭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仅仅这样,还不能更深入的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和思想状态。因此,司法所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的同时,必须要加大走访力度,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及时反馈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纠正,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收监执行。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