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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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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YJ155348368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居住地为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户籍地为四川省崇州市。叶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被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2017年8月26日,叶某到卡若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卡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在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局工作人员管理。2018年4月18日,卡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走访时发现,叶某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前往拉萨。事后,叶某自认为外出两天无需请假,且自己前往拉萨是为了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卡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得知详细情况后,责令叶某立即返回。叶某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擅自外出,是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20日,司法所提请卡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给予警告处分。卡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卡若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1日,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卡若区司法局向叶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叶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叶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叶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会被提请撤销缓刑。叶某目前已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更应珍惜在大墙外的机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叶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叶某的这次警告,对其它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卡若区司法局借机在之后的集中教育中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报告和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尤其是能按照规定办理请假和按时销假。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行政机关今后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谈话教育,还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以提醒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身的特殊身份、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矫正规定,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促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也能做到时刻警醒,更加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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