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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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531394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2016年2月,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2016年2月17日,陈某到北戴河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报到、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等,但在思想上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缺乏正确认识,心理上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存在抵触情绪,导致时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
司法所根据陈某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和耐心细致的教育,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每天必须进行电话汇报,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到,但陈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9年2月18日,北戴河新区司法局组织全体社区进行集中警矫正对象示教育,集体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被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全国“两会”期间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2月21日,秦皇岛市司法局进行全国“两会”手机定位、人机分离专项检查时,陈某定位信息正常,但手机无人接听。发现异常后,工作人员1小时内多次拨打陈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陈某也未及时回电,出现人机分离情况。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陈某家中进行查找,陈某父母告知陈某外出逛街,将手机遗忘在了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父母尽快联系陈某,并通知其立即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当天下午,陈某到司法所报到,声称因为着急出门,匆忙间没有携带定位手机,并非有意逃避监管。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训诫谈话,认为陈某接受集中教育仅3天后就发生人机分离现象,表明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极其不端正,结合其以前的表现及此次严重违规行为,决定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
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人机分离,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将电话录音、实地走访情况等证据保存留档,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给予警告处分。新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认陈某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经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新区司法局于当日对陈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日,新区司法局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在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的影响,要求其消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陈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珍惜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更为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给予陈某警告处分这一案例,在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使其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通过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的纪律规矩意识明显增强,违规情况明显减少。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