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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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5263387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2017年10月31日,李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李某接收社区矫正以后,基本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按时电话、当面报告情况,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管理教育。按照北京市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李某在接受矫正6个月后摘除电子监管器,司法所随即对其进行教育,告诫其不能因为电子监管器已经解除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做违反矫正规定的事,李某表示会遵守矫正规定。
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于2018年8月7日上午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工作人员一直等到中午也没接到李某的电话,拨打李某电话询问情况时,李某称昨天睡得太晚,自己一时疏忽忘了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下午来到所里当面说明情况,李某到司法所承认自己的错误,但并未对所犯错误给予重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谈话笔录。8月7日,司法所向门头沟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警告处罚。门头沟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查阅了工作记录和电话记录,证实了李某未按规定向司法所电话报告的事实。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7日,门头沟区司法局龙泉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罚。通过门头沟区司法局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10日,龙泉司法所向李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当李某被司法局工作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决定书并戴上电子监管器时十分悔恨,后悔未严格要求自己,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依法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李某警告后,龙泉司法所决定对李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责令其每周来所里两次,重点学习社区服刑人员制度汇编,增强其对矫正规定的认识,培养其规矩意识;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司法所对其开展了专项教育,树立了规矩意识,他本人表示深受教育,以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李某经过此事后心态发生了转变,积极面对现在的生活,靠自己所学找到了工作,不再靠父母,变得比以前沉稳、懂事和积极上进。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李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司法所在当月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上,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由李某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做现身说法,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听后都很有感触,纷纷表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小结】
监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石,只有监管到位,才能顺利开展教育帮扶等工作。在日常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时要对症下药,充分发挥好矫正小组的作用,立足监管教育,强化以人为本,多方协同,循序渐进的教育模式。在加大监管教育的同时,依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惩处,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权威性,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在督促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保持对社区矫正的敬畏,严格接受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使其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