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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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522763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某,男,195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2018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2018年12月14日,夏某某到玛纳斯县司法局报到,由乡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的情况
1、2019年2月14日11时30分,玛纳斯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按计划巡查电子脚环后台监控,发现夏某某定位电子脚环轨迹发生变化,随即发生非法越界告警,轨迹显示由玛纳斯县向乌鲁木齐方向移动,工作人员立刻查看其电子脚环后台区域授权及处置信息,均无相关区域授权及请假外出消息,给其本人打电话得知夏某某因妻子生病临时决定陪同妻子去乌市看病,未向司法所请假,工作人员告知他立刻返回并司法局报到。夏某某本次不假外出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司法所及时对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19年2月14日,乡司法所向玛纳斯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夏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4日,乡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扣分审批表》,提请玛纳斯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玛纳斯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经再次核实后,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研判会议,作出警告决定,对夏某某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4日,玛纳斯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玛纳斯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乡司法所及其监督人,向夏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夏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夏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夏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夏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表示在社区服刑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珍惜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观。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各乡镇(场站)司法所(办)召开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将夏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事件向在册所有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昌吉州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敬畏法律尊严、服从监管规定。
【小结】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谈话教育,使其明确监管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告知其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二是通过使用电子脚环来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全面提升了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