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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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J15521850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8年7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居住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2016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6年11月18日,张某某到古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思想上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2018年11月22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在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司法所多次联系张某某,张某某拒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家属。在转告张某某的情况下,仍未到司法所报到。
2.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江将情况上报至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要求司法所及时对张某某家中进行走访了解情况。2018年11月26日祥和司法所及祥和街道社区矫正信息员到张某某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起初忘记了参加集中教育,当天司法所电话通知多次,因在矫正期间多次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害怕而拒接电话。司法所在其不按时参加教育后,曾多次进行口头教育及提醒,但其仍不改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古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12月6日,古城区司法局邀请区检察院列席召开古城区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评议,经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5日,古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加强了张某某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认识。并按照丽江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规定将张某某列为严管人员,严管期三个月。要求其每月两次到司法所见面汇报思想动态,每周两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情况,不得申请外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2月6日,古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会同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向张某某了解有关情况,并参加司法局组织的评审会发表了评审意见。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2019年1月16日古城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人员专题集中教育大会中,借该案列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请销假,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