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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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518536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新昌县。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2018年1月30日,王某到新昌县司法局报到,由某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除定位手机出现过几次短暂关机情况外,其他各方面表现较好。入矫三个月后,司法所对其确定了普通管理等级,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每半月电话报告一次。
2018年9月,王某的定位手机出现了两次关机,司法所对王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其本人对关机行为表示很无奈,其妻子于2018年8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父母亲本身身体不是太好,请的阿姨晚上也不上班,满月后晚上都是夫妻俩自己带着双胞胎女儿,睡眠时间少,出现了疲惫困乏的现象,且忘记了给定位手机充电,导致接连出现关机行为。2019年2月某一天早上六点左右,王某再次出现定位手机关机行为,并于当天8点左右主动向司法所报告了自己的关机情况,称自己经营的公司在新年开门接福,从凌晨四点多就起来去公司祭祀,疏忽了定位手机是否处于关机或无电状态。司法所于当天上午对王某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谈话教育。
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超过半小时以上的行为达到了3次。2月,司法所组织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合议,合议决定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警告处分一次。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认定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新昌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科、法制员、主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26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再次对王某进行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重申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撤销缓刑等具体规定,以及警告给他带来的严重影响。要求王某在矫正期内把不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作为自己当前最大的目标,在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不能忽略按规定对定位手机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以及对其走访教育后,王某认识到手机关机虽然是小事,但也会影响到自己在社区服刑期间的自由度,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有可能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甚至失去这宝贵的自由。王某表示会严格要求自己,不再发生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学习大会上宣布了针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信息化核查专项警示教育。
【小结】
此案例是严格依规运用警告手段敦促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一个典型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在谈话、走访中,更要找到社区服刑人员态度不端正的根本原因,治标并治本,尽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