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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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520395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生于1994年3月,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2018年3月2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2018年4月12日,李某到永川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
李某入矫后,开始能够遵守每日签到、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等监管规定,但从2018年5月开始出现不按规定在手机APP上进行每日签到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其进行单独谈话批评教育,反复强调每日签到是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不按时签到是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李某表面上承认了错误,但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仍多次出现不按时每日签到的情况,并一直无视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提醒,导致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累计扣分达到8分。经核实,李某于2018年4月26日,5月11日、20日、24日、29日,6月9日、16日、17日未在APP进行每日签到,该季度考核共计扣除8分。按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应对李某给予警告处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6日,李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李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李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李某警告处分。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永川区司法局,提请永川区司法局对李某给予警告处分。永川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7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在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各成员,向李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选派警察对李某进行了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的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不要等到收监执行后,才追悔莫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让其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强调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通过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表示:今后要服从监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告,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各项活动。给予李某警告后,司法所将李某的矫正管理类别继续列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李某在被警告处分后,思想上受到触动,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正确认识,认识到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李某之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再没有出现不按规定进行每日签到的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告教育情况
2018年7月6日上午,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宣读了对李某的警告决定。李某在会上作出了检讨并保证今后要严格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司法所以李某的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再次强调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的严重后果,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小结】
对于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可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促使社区服刑人员严守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