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5185087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50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启东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2019年4月18日高某到启东市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4月25日下午3点半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位巡查时发现高某的定位手机显示的地理位置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超出启东市范围。随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高某定位手机,要求他使用市矫正中心统一配发的GPS定位手机上报实时位置及本人图像。经多次催促,高某于4月25日下午4点零2分使用GPS手机上传了自己的实时位置和照片。经初步判断,高某属未请假外出,工作人员再次拨通了高某定位电话,对其越界情况予以确认,包括现在处所、何时到达上海、有无向司法所汇报过外出情况等。高某主动承认未假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高某立即返回启东,向司法所报告并接受调查。高某于4月26日上午8点半到司法所报到,如实陈述未假外出的具体时间、途经路线、抵达地点、具体行为及返程情况。同时,也表明由于主观上不够重视,心存侥幸,才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工作人员通过定位轨迹、告警提示、本人自述、往返车票等认定未假外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专职社工结合高某违反规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调查结论等进行合议,以其违反外出规定向市司法局提请对高某给予警告处分。启东市司法局通过合议和法制审核,经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对高某警告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30日,启东市司法局当面向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随即由司法所所长及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共同对其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教育谈话,高某表示自己主观上不重视才导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今后一定加强重视,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汇报、服从监管,顺利结束社区矫正。此后,高某开始主动积极接受监管,态度明显端正,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无拖拉现象,提交书面汇报做到按时完成,并详细报告自己的生活工作心得体会等,总体表现明显好转。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五月份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中,高某现身说法,用自己的经历讲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也告诫大家一定要加强自己的主观意识,积极主动接受监管。这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作用,社区在矫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在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往往因为主观不重视,忽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一定程度上给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管,防微杜渐,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