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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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YJ15516843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江市东兴区。 2003年12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2015年5月5日,胡某某到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胡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一直在当地工厂上班,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2018年5月后,胡某的情绪比较低落,多次提出想外出务工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了教育,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东兴区范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可以提前请假外出,但不能超过规定期限。2018年5月18日,司法所对胡某某进行电话抽查时,发现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经司法所通过对其女儿与村干部的联系,得知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打工,也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
2.司法所立即进行查找。期间,司法所对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联系,5月22日胡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告知司法所因经济原因,在朋友介绍下,自己擅自外出务工的情况,因胡某某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明显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2018年5月3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兴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东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东兴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31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胡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胡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胡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胡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多次与胡某某进行了深入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胡某某原本工作的工厂即将关闭,胡某某担心失去经济来源,所以出现擅自外出务工的情况。得知了胡某某的情况后,司法所一方面要求胡某某要严格遵守规定,保证手机畅通;另一方面积极想办法鼓励其在本地找工作,解决生活来源问题。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胡某某警告决定书后,胡某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胡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更加遵守各项规定。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进行帮扶,促使其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