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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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J15516611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男,1977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山县,因交通肇事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曹某按照规定到盘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对曹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表面上服从监管,但在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活动中,经常以各种理由搪塞,偶尔还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情况发生,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工作人员为此曾多次找曹某谈话,他虽然表面上应允,但仍行为懒散,不知悔改。2018年12月26日,工作人员来到曹某家中走访,并没有找到其本人,于是让其在家中的亲属尽力联系到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曹某于当日下午主动给司法所打电话,说自己临时有事到锦州市,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知曹某立即返回居住地。
(二)给予警告情况
经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警告处分。警告如下,社区矫正人员曹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下: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于2018年12月26日因未请假私自外出到锦州市,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调整管理等级为严格管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27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曹某的社区矫正小组向曹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自曹某受到警告处分以来,他的心理变得一直特别抑郁、自卑,有着较强的抵触心理,情绪也比较低落,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其家人了解到,曹某因此次警告处分,总觉得比一般服刑人员低一等,平时不愿意出门,很少与外界联系,与家人沟通的也比较少,经常把自己关在屋内唉声叹气。平时的时间他在辖区内打工,也变得不愿意与他人交往,仅维持与部分老朋友的联系。自尊心较强的他害怕被人挖苦和嘲笑,更害怕他人知道他本身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还被警告了一次,因此他选择了逃避。
工作人员根据曹某的近期个人情况,及时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转变对曹某的矫正方式,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曹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积极主动的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定期电话汇报近期情况。工作人员也定期去其家中走访,与其耐心的沟通谈心,力求转变他的思想;同时根据其个人所犯的罪行,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讲座,使其增长法律知识,真正做到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曹某转变了自己的思想,变得乐观开朗,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曹某警告事件的发生,工作人员并未放松警惕,在给予曹某警告处分之后,工作人员利用这次事件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用曹某例子告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挑战法律权威,这次事件虽然表面上看曹某并未犯大错,但是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希望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谨记这次教训,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因为存在侥幸心理去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同时也希望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司法所监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经过警示教育后,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会时刻提醒自己,一定会服从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管。
【小结】
曹某的文化层次不高,法律知识也较为欠缺,虽然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能及时自我反省,重新审视自我,能够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能够积极、阳光、乐观的态度去接受批评教育。正是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帮教,才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感受到了温暖和关怀,并主动卸下包袱,虚心接受矫正。我们坚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只要我们付出努力,用真心、耐心、细心用感化、教育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就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