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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都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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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YJ155134533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都某某,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桦甸市。2018年10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8年11月12日,都某某到桦甸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12日,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都某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并告知其每周到某司法所报到。2018年12月26日,都某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履行报告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都某某进行了电话联系,都某某自称生病正在打针,许诺第二天一定到司法所报到。27日上午,都某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去都某某家中走访,在其姐姐处得知都某某已外出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1月1日能回来。

针对都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经请假私自外出情况,某司法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取了司法所与都某某的电话记录和录音,并对都某某本人及其姐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某司法所于2019年1月3日向桦甸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都某某警告处罚,桦甸市司法局收到某司法所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3日,桦甸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桦甸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都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当日,经桦甸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小组集体评议,由桦甸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对都某某做出警告处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3日,桦甸市司法局某司法所会同都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都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都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告诫其放弃侥幸心理,只要违反规定,司法所对其绝不姑息。

(四)警告的效果

对都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都某某转变了认为自己矫正期限较短,对社区矫正规定不遵守也没事的错误认识,认清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保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同时,经过谈话教育,都某某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就会失去人身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桦甸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的时机,针对都某某违法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分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以往接受矫正意识不强的社区矫正对象态度也有了转变,接受社区矫正意识和自觉性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例中都某某社区矫正期限较短,内心里存在即使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也不会有严重后果的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在其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后,司法所及时对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转变了错误认识,端正了矫正态度,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和警示作用,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矫正意识、身份意识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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