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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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3821405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告家位于南疆铁路焉耆段北侧,经常需要横穿该段铁路才到达对面的218公路。2014年4月28日晚,原告18岁的女儿强某在横穿铁路过程中,与K1661次相撞,强某当场死亡。原告认为铁路部门对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上访,引发纠纷。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成通车的南疆铁路横穿原告所在的村庄。该铁路将原告所在村庄一分为二,村民长期横穿铁路去工作、生活。铁路两侧均未安装防护栏,也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在居民聚居区设置通行涵洞,没有任何隔离措施。在长达三四公里的线路上只有一个铁路平交道口。
二、事发当晚,K1611次火车司机在铁路设施不健全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未能及时采取呜笛、制动等紧急措施,导致强某与K1611次列车相撞,造成强某死亡。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4589.05元;(承担70%的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事故线路的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应当对强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线路火车时速未达120公里/小时,虽然未有明文规定需要实施设置护栏等安全警示防护措施,但是该线路一侧距离村庄较近,附近居民长期横穿铁路线路,已形成一条小路,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应当在该线路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被告不能证明火车司机发现铁路线路中有人后采取了鸣笛的警示措施,故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义务、警示义务。受害人强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铁路线路是火车运行线路,具有危险性,仍然侵入铁路线路,尤其是夜间,火车司机的瞭望视线范围有限,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强某的行为过错明显,可以依法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就本案事故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评析】
铁路号称“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国家为此专门出台《铁路法》,加强对铁路运输生产的保护。在南疆电气化铁路未开通之前,几乎所有的铁路线路均未封闭,每年都要发生多起路外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铁路部门承担更多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此让铁路企业增加安全防护措施的投入,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结语和建议】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最初的“撞了白撞”,到铁路部门承担70%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飞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人的职责就是让死板的法律文字,变化活生生的现实,并且让法律的理念深入人心,让人人都知法、守法、敬畏法律。
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律师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