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龚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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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511674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龚某,男,2000年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2018年11月23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起止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2018年12月12日,龚某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因龚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并按规定将其社区矫正和成年人分开进行。但龚某仍有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2018年12月17日,龚某在司法所组织的个别教育学习活动中无故迟到,工作人员与其开展了谈心谈话,要求其必须遵守监管规定,按时报到,龚某承诺不再违反监管规定。
2、12月25日至27日,冷水江市司法局组织全市基础级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开展为期三天的入矫教育。12月27日上午,龚某在个别心理辅导活动中迟到一个半小时。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训诫,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工作人员未给予其警告处分,对其开展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诫他如若再违反规定,将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龚某承诺将认真学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遵守监管规定。
3、12月27日下午,龚某在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考试考核中迟到十五分钟,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冷水江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龚某给予警告处分。经社区矫正奖惩评议会集体评议,冷水江市司法局批准,冷水江市司法局作出对龚某警告处分一次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根据《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将其管理等级降为严管级。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2日,冷水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冷水江市社区矫正中心宣读了对龚某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送达了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龚某签收。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与龚某及其监护人进行了谈话,要求其要严格按照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中心开展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心理辅导,并告诫他如若受到三次警告处分以后仍不改正,冷水江市将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同时,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管教义务。
(四)警告的效果
龚某在受到警告处分以后,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有了极大极高,守法的自觉性和改造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2日,在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驻司法局社区矫正检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冷水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向社区服刑人员龚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冷水江市司法局在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活动中,把龚某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后,将此案例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通过真实的案例分享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对冷水江市其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该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部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以此当作逃避刑罚的挡箭牌,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为儿戏,此案例表明了执行机关维护刑罚执行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决心,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同时鉴于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上的盲目性、冲动性、反复性等特征,在给予警告处分后的矫正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社区矫正小组小组的联系与沟通,对其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让其树立良好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要帮助其联系就学、就业等问题,防止其重新犯罪,使其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成为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