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范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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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J15511511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男,199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2018年1月11日,范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1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手机定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范某的手机一直处于静止状态,且定位信息一直未发生改变。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范某手机,但手机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其家属,得知范某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离开七星关区,到了外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范某家属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范某,要求他立即返回司法所报告。2019年1月8日,范某到司法所报到,承认了自己未经请假外出的事实。
2.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范某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有关调查材料及时整理、固定证据。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未经请假外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附相关调查笔录及印证材料,提请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给予警告处分。2019年1月13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后,进行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范某,并对其谈话教育,告知其本人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将调整其管理类别,对其严格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范某受到此次警告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因自己心存侥幸,才导致此次错误行为的发生。范某保证:自己以后一定会认真配合司法所的监管,每月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按时提交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如需外出一定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请假。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根据这个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之规定,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并借助信息化设备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心存侥幸,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