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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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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YJ155108527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1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居住地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2017年10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2017年11月14日,王某到海拉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23日,王某在进行电话报告时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当月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的具体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时间确定后会电话通知。随后司法所当月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间确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王某,王某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多次拨打均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王某妻子、哥哥等亲友通话了解情况。据王某的妻子反映,王某回牙克石市老家了,手机关机可能是由于所处林场没有信号。得知王某可能已经私自离开海拉尔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海拉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汇报情况,同时对王某进行追查。

1月24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往王某妻子的工作地点,与王某妻子当面了解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得知王某因母亲生病而医保在牙克石,所以带母亲前往牙克石看病,已经离开海拉尔区四天了。司法所告知王某妻子,王某未请假私自离开海拉尔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决定给予王某书面警告一次,并限王某于24小时之内返回;如果王某矫正期间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将会撤销缓刑,立即收监。这使王某妻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王某妻子表示一定会想办法联系到王某本人。

2018年1月24日下午,王某给司法所回电话,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24小时之内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将通报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协助查找。接到通知后,王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2018年1月26日,王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让其将当月的学习笔记和思想汇报内容补全。

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王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先后两次提请海拉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区社区矫正大队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26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认识到矫正期间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此次事件,司法所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监管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司法所不仅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服从监管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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