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农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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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J15510581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农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户籍地是广西大新县,家庭住址是大新县某乡某社区。2016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矫正期限是2016年9月13日-2018年3月12日。2016年9月18日农某新自行到大新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4月15日上午8时,辖区司法所通知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提交本月书面汇报材料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农某未能按时前来报到和参加学习教育。这一反常现象引起大新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高度警惕,随即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庭住址进行走访调查了解,经走访其家庭成员获悉,其犯罪被开除公职后无工作可做,最近刚与大新县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私营企业老板约他外出考察企业经营状况,未经向司法所请假批准便擅自外出游玩。另一组则由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查询其定位手机的活动轨迹,于是立即拨打其定位手机时处于关机状态,拨打其常用的手机时得知已在崇左、扶绥参观考察活动,所持的定位手机忘记开机,经开机后查询轨迹确定其所在崇左、扶绥县一带地方。
2、2017年4月17日,社区服刑人员农某到司法所接受询问,据交待刚与县城某私营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恰好碰上企业外出考察经营情况,于是就不打招乎随同外出,其心里也一直在想自己原是堂堂有名的乡镇领导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原是其管辖下的一个部门,总可以网开一面;二是在心理上不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规定,总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随意放任自由无大碍。司法所根据其入矫后的表现情况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手机定位证据链条,并制作相应调查笔录。4月18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农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材料后,对手机定位及相关笔录资料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认其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3、社区服刑人员农某,在服刑矫正期间内未经向司法所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参观考察游玩2天,所持有的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逃避监管,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18日,大新县司法局辖区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大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农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大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大新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8日,大新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农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宣读送达后,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农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再次解释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农某下达警告决定书、训诫谈话后,农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增强了在刑、改过、责任、自律意识,进一步明确了把“刑期”当“学期”,把“严管”当“关爱”,把“服务”当“奉献”,把“改造”当“改变”目标要求。明确地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19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农某的家中了解其家庭及个人的思想状况,近期遇到的困难和生活情况等。在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将书面作出的警告决定书送达农某手上。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的效应
这次对农某作出的警告处理决定,对在服刑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农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刘某某、赵某、梁某某等七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四个”意识明显增强了,目标更明确了,每周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散漫无礼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1.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其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3.通过必要的反面典型和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改变、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