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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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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5082372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男,197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8年10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2018年11月19日,苏某到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苏某接受矫正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确定对苏某进行严格等级管理,依法对其实施了手机定位监控措施。2019年1月29日14时,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手机定位巡查中,发现苏某越界至河南省鹿邑县境内,立即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询问苏某是否履行请假手续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苏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并立即与苏某取得联系,让其返回居住地到司法所说明情况。1月29日下午16时,苏某到司法所报告,并说明情况:“自己平时干着滴滴跑车的生意,今天中午正好接到一个到河南鹿邑县的单子,认为路程不远,很快就会回来,不会被司法所发现,便心存侥幸、私自越界到河南境内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苏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证,通过查看手机定位系统,制作了越界截图、调查笔录等固定证据。苏某不假外出,私自越界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对于苏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9年1月30日,司法所经过集体合议,认为符合给予警告条件,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苏某私自越界相关证据材料,提请谯城区司法局审批。1月31日,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区司法局奖惩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会同区检察院检察官、司法所所长及苏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向苏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苏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苏某受到警告后,深刻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进一步端正了服刑态度,表示在剩下的社区矫正期内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外出一定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在发现苏某擅自外出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提请警告处罚。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向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苏某作出警告决定后,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利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机会,对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受到警告的处罚决定等进行了通报,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反复强调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收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政策,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意识不高,心存侥幸,故意逃避监管。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严格公正执法,及时查清事实,果断给予惩处,以达到震慑本人、教育他人的目的,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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