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尼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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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YJ15506328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尼某,男,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林芝市巴宜区。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2018年11月6日,尼某到林芝市巴宜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2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电子定位管理平台时发现,尼某的定位信号显示已越界至林芝市米林县当娘乡,立即拨打尼某的手机了解相关情况,尼某狡辩称自己没有越界,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尼某当日必须返回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训诫,尼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返回报到。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尼某的谈话、上门走访、询问了矫正小组成员,发现尼某确实有越界至林芝市米林县当娘乡的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建议巴宜区司法局给予尼某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18日,司法所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巴宜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尼某给予警告处理,经巴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大队会议研究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尼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巴宜区司法局依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尼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尼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巴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尼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做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尼某认识到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主动写了检讨书交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并表态保证今后自觉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监督管理,改过自新,不在违反任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尼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并在集中教育学习会议上予以宣读进行警示教育,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要落实好监管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定位监管、电话抽查、不定期入户走访、查看定位信息、向村组干部和社区居民了解其日常表现等,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充分利用好奖惩措施和手段,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