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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简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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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5021989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简某,男,1987年3月出生,已婚,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2018年2月22日,社区服刑人员简某到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初期,简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完成社区服务,接受监督管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简某出现懈怠、厌倦情绪,开始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2018年10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简某在电话报到时疑似非简某本人,在进一步询问其情况时,对方以生病为由挂断电话。2018年10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简某打电话确认,发现接听电话的声音非简某本人(辨识度高),工作人员立即询问是否本人,对方以“手机坏”为由挂断电话。再次拨打简某电话,提示已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简某妻子匡某,但拨打多次无人接听,再联系简某母亲潘某,得知简某于2018年10月26日曾表示近期可能要去广州走亲戚。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简某人机分离,不假外出到广州市。

2018年11月1日,司法所请求派出所协助对简某进行查找,派出所查找发现:简某已于2018年10月27日下午购买火车票去往广州。2018年11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社区矫正选派警察走访简某的母亲潘某、妻子匡某证实:简某确已到广州市,是为了帮助简某的姨妈处理餐厅关门和接简某的婆婆回重庆事宜。简某前往广州时,手机交由一男性朋友帮忙报到和应付定位检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两次询问都是该男性朋友接听。潘某、匡某曾于2018年11月5日晚上和2018年11月6日中午与简某取得联系,简某告知将于2018年11月10日回重庆。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派出所调取了证据,依法询问潘某、匡某后制作了调查笔录,确定了简某不假外出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8日,简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简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简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司法所向江津区司法局提请对简某给予警告处分,上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江津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13日,简某到司法所报到时,江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简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简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简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简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并告知简某因受警告处分,管理级别将调整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简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表示一定认真对待此次警告处分,今后要端正矫正态度,消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争取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2月20日,司法所以简某为反面教材,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纠正错误心理,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强调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行为,零容忍,违规必究。通过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小结】

对简某的警告案例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总结:

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坚持技防和人防措施相结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监管的同时,加强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规避定位监管的行为,弥补技防措施的短板,使社区服刑人员打消侥幸心理,时刻紧绷守法守规这根弦。

二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公安的信息网络获取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信息,从而迅速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及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三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教育引导,通过其家属及时提醒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监管规定,配合司法所监督其日常生活,促其改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保障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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