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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某代理交通事故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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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3821331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5年10月12日20时20分许,被告蔡某驾驶新CXXX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7KM+587M路口处,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女)撞到,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抢救,其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1、腹部损伤;2、创伤性脾破裂;3、创伤性肝破裂;4、创伤性脑出血;5、胸腔积液;6、气胸;7、低蛋白血症;8、脑挫伤;9、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10、颅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1、左眼动眼神经损伤;12、肋骨骨折;13、癫痫。

2015年12月30日,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李某于2015年12月16日在玛纳斯县境内死亡。李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已年近八十岁,儿子只有一岁六个月。

李某丈夫冻某和其子冻小某申请法律援助,请求赔偿。

经调查:被告某公司系新C48326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代理意见】

一、本次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勘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根据李某的住院病历显示,李某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1月4日在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科治疗,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2月9日因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转入该院康复理疗心理科治疗。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多处受伤,其受伤的严重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根据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李某于2015年12月16日在某县境内死亡。从李某出院到死亡只有短短七天,是因交通事故的严重损害致李某精神障碍,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

四、被告方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某公司赔付。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赔偿张某(李某之母)及冻某、冻小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二、被告某公司赔偿张某及冻某、冻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物品费、复印费等,共计87202.65元。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

本案争议焦点:(1)此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具体划分;(2)李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某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李某的病历,此次事故造成李某严重的精神障碍,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评析】

一、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李某并非直接死于车祸,而是车祸发生后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出院一周左右后从家走失,意外冻死于荒郊野外。其死亡是否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都是本案的难题。

二、本案存在最大的风险:因为李某是出院后一周之内从家走失,冻死在玛纳斯境内,是否是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导致,法庭有可能对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及因果关系进行比例划分,冻某、冻小某能否得到全额赔偿希望渺茫,年仅一岁五个月的冻小某今后的抚养问题、后续的状况堪忧。

【结语和建议】

律师按照证据规则科学运用证据,并以事故认定书、病历为支撑,准确计算赔偿数额,代理意见准备充分,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该案得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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