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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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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J15502032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居住地为海南省琼海市。2014年6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27日,陈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陈某因居住地变更到琼海市,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5月24日陈某到司法所报到,矫正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

陈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不是社区服刑人员,不需要管理,对日常管理有抗拒心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偶尔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不按时报到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陈某22日到司法所报到,陈某声称自己在海口,晚几天再去所里报到。由于陈某从琼海去海口未向司法所请假,属于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责令陈某返回琼海,但陈某未按要求回司法所报到。此外,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未随身携带监管定位手机,工作人员随即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他进行口头警告。6月23日,陈某在海口打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请假原因是家里有急事要回北京,工作人员再次要求他立即到司法所书面请假,并对陈某的电话请假不予批准。随后,司法所将陈某违反监管的情况上报司法局。6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让陈某立即回司法所报到时得知陈某已在北京,要6月30日才能返回琼海。陈某不按时到司法所所报到,两次外出不请假,违反《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琼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琼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给予陈某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6日,琼海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召开全所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会议,在会上宣读《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给予陈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陈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陈某列为严管对象,每个星期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且报告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状态。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在监外执行的机会、失去自由。在日后的管理中态度明显端正,表示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珍惜在社会上服刑的机会,不再重犯类似错误。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为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平时表现较差、比较散漫的社区服刑人员守法意识明显增强,都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主动、积极参加社区劳动。

【小结】

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方式,是严格执法的一项工作,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请假的,要办理审批表,按权限审批才能离开。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要通过通讯联络、电子监控或其他信息化手段,跟踪掌握日常活动情况,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定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去向,经常性走访,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状态,适时调整矫正方案,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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