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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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5020301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女,1976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五指山市。2018年5月,因滥伐林木罪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8年7月2日,王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王某某已婚,丈夫在周边乡镇务工,育有两个儿子,均在校读书。王某某从小生活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当地经济落后,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五指山市某林地砍伐林木开挖平台种植茶树苗,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树是自己种的,别人也有类似砍伐树木的,均未受到处罚,自己也不会受到处罚,正是这种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了其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砍伐自家林木无过错,而且自己已经缴纳罚金并及时补种树种,不需要政府再对自己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偶尔会出现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的情况,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8年9月20日,司法所在例行电话抽查时,王某某称身体不舒服,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已经驱车前往琼中县什运乡看病,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18年11月28日,王某某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琼中县什运乡。
2.针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王某某之前出现的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的情况,2018年9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王某某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教育和口头警告。2018年11月29日,鉴于王某某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司法所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某警告处罚一次。市司法局收到乡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5日,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市社区矫正管理岗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希望其在剩余的矫正期限内遵规守纪,认真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未出现私自越界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某受到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两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内服刑,存在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监督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包括请假外出的情形、外出请销假的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要求等。在实际工作中,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触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底线。对于此类人员,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走访等工作,加强信息核查力度,防止脱管;另一方面,对发生违规外出行为的,要及时收集证据,果断给予处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