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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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J15490123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西峡县。2018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2019年1月8日,张某到西峡县司法局报到,由西峡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4日判决书生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判决生效当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应该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西峡县司法局报到,即在2019年1月3日前到司法局报到,而张某并未按时报到,在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和不断督促的情况下,张某于2019年1月8日才到司法局报到,延期报到5天。
2.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西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写了书面检查。张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10日,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峡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西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16日,西峡县社区矫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西峡县社区矫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张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张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后,西峡县司法局立即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张某作出警告决定后,西峡县司法局邀请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张某的警告决定书送达。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对张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此案例反映张某服刑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处罚和改造,认为自己同普通公民一样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对自己的身份认识不清,存在错误认识,以为“判缓刑就是没事了,也不用再进监狱了,到司法局就是报个到,盖个章,给法院送去就完事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树立刑法执行的权威,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