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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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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YJ15490004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某,男,1990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2018年2月2日,唐某某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唐某某自幼父母离异,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父亲平时没有来往。母亲在天津市东丽区从事个体经营,由于自幼母亲忙于生计,对唐某某疏于管理,造成了唐某某法制意识淡薄,行为涣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唐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采取了手机定位监控措施。2018年5月29日上午10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电话点名时,唐某某的电话不能接通。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手机定位查看了唐某某的即时定位,发现唐某某所在位置在沈阳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唐某某电话,经多次拨打后唐某某才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唐某某表示一切如常,平时跑跑网约车,晚上回家睡觉。工作人员又查问其所在位置,唐某某刚开始言辞闪烁,自称“送乘客,在外面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再三追问下,唐某某才说出实情,称凌晨2点载客到沈阳开会去了,目前还在沈阳。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告知其未请假外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天津。唐某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驾车返回。当晚20时,唐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

2.对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6月1日,司法所将调查情况向西青区司法局上报。西青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报告后,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员与驻司法局社矫检察室的检察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认定唐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应当给予警告的的条件。

2018年5月30日,司法所按照规定组织了由司法所所长、矫正小组组长以及社区综治专员组成的评议小组会议对唐某某是否应当给予警告进行了分析评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过充分评议,参会人员一致表示应给予唐某某警告处理。2018年6月1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上报了《关于对唐某某建议给予警告的报告》及《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西青区司法局经核实,集体评议和主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唐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并于2018年6月6日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二)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驻司法局社矫检察室的检察官、唐某某矫正小组的其他成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向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驻司法局社矫检察室的检察官又对唐某某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训诫谈话,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

(三)警告的效果

给予唐某某警告后,司法所调整了对唐某某的矫正方案,将其调整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其每两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唐某某受到警告后,对社区服刑有了正确的认识,在刑意识明显增强,认识到缓刑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警告既是一种处罚,也是一次警示,如屡教不改,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唐某某表示在今后的社区服刑期间一定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四)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6月1日,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员与驻司法局社矫检察室的检察官对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2018年6月7日,在驻司法局社矫检察室的检察官的监督下,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唐某某。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唐某某的案例对本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中警示教育,告诫其他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时刻牢记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接受监管,不要重沓覆辙。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司法所注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经常抽查。司法所通过电话点名、定位核查、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经常性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抽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动态,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第二,严格落实定期报告、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报告等监管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和教育训诫,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加强风险评估,对给予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监管,增强其服刑意识,使其自觉接受监管教育,早日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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