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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扎某某违反监管规定给予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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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YJ15489131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扎某某,男,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2015年0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06月01日,扎某某到同德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规定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扎某某自2015年5月25日纳入我社区矫正以来,起初态度端正。能按时签到和做到一星期通话一次,一个月思想汇报一次,一个月社区义务劳动一次。但自2017年下旬起,态度不端正,表现较差,不能按时报到,行踪不明。针对扎某某的以上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扎某某做了交流和教育后,于2018年1月19日,要求扎某某亲手写下一份检讨书,他在检讨书中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做了反省,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此后一段时间,扎某某态度有所改善,能按时签到,对社区义务劳动也能配合。

第一次警告:2018年9月6日至9月17日,扎某某再一次不按时签到,并再次失去联系。失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想方设法联系其的亲朋好友打听扎某某下落,并且多次向其母亲、亲友询问扎某某情况无果。针对扎某某再次失联失信,汇报司法局领导和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商议决定给予扎某某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次警告:2018年10月17日,扎某某又一次不按时签到,并对司法所电话不予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亲友询问扎某某下落时,他们都表示不知道其行踪。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30日,扎某某不按时签到,不按时参加劳动和学习,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针对扎某某一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局领导及社区矫正科商议后,决定对扎某某屡教不改、再三失联失信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扎某某这一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并再次给予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6日,同德县司法局矫正中心认定:矫正人员扎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不佩戴定位手机,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2018年10月17日,同德县司法局矫正中心认定:扎某某多次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针对扎某某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认定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再次给予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6日,警告决定书被送至扎某某家中后,由其母找到扎某某,德县司法局副局长同扎某某进行了谈话,矫正中心主任及司法所所长对扎某某口头教育,并将扎某某带至同德县人民检察院内,同社区矫正科科长和人民调解员共同对扎某某做思想教育,说明利害关系。扎某某也就自己的行为认错致歉,说以后会按时签到,遵守制度。经过警告和教育,此后一段时间扎某某行为有所收敛,态度较为端正,基本能按时签到,按时接听电话配合工作。就在我们以为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时,扎某某再次失踪,因此于2018年10月17日给予第二次警告,并多次将警告决定书送至扎某某住所,并且对其家人也做了情况说明,讲清扎某某这种行为的后果,希望其母能多劝劝扎某某遵纪守则。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每周的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级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规定。并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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