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社区服刑人员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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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J15488446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2017年7月,卢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管理规定。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
2018年6月13日-6月29日,师宗县司法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大抽查、大走访。现场走访中发现卢某于6月13日擅自外出到曲靖市区内。
(二)给予警告情况。
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师宗县社区矫正警告审核表》,师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填写《师宗县司法局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表》。2018年6月15日,师宗县司法局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对卢某擅自外出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经师宗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出具评审组意见,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15日,师宗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关于外出的管理规定,在师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指挥中心,会同卢某的矫正小组,向卢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卢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卢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卢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并告知其以后不要再犯同样的错。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卢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卢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在接近一个月解除矫正期间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卢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卢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马某某、刘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防止服刑人员走上不归路。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