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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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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YJ15488298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原某,女,1993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市龙潭区,居住地为吉林市昌邑区,2016年3月因诈骗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2016年4月12日,原某到吉林市昌邑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原某入矫后,平日里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1月23日,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抽查时,原某定位电话由其母亲接听,并谎称其下楼买东西未带手机,工作人员要求原某一个小时内用定位手机回电,原某母亲则坦白原某将定位电话留在家中,本人已在深圳。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原某返回吉林市。2019年1月24日,原某返回吉林市后立即到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对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认真调查取证,对收集整理了原某的手机定位抽查记录、通话记录、外出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原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30日,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以及原某擅自外出相关证据材料报至昌邑区司法局,提请区司法局对原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区司法局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30日,昌邑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区司法局会议室,会同原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同时,再次对原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并要求原某由原来的月报到调整为周报到。

(四)警告的效果

经过惩罚与教育,原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不接受监管的严重后果,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不会再抱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以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予以警告处分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意识到了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劳动、严守手机定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认真配合司法所管理,好好改造自己。

【小结】

本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社区矫正对象原某不经请假擅自外出,内在原因在于其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刑意识不强,外在表现为存在极强的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乘到司法所两次报告间隙违规私自外出的行为很隐蔽,不料却在电话抽查中被发现。对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方面要在日常监管中,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消除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其教育矫正,不断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意识,从而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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