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汪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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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488089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汪某,男,1972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隆德县。2018年10月3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1日,汪某到隆德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汪某不按时打电话汇报情况,先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司法局、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
2.对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了其家庭成员和村干部,汪某未出管辖区域,只是在隆德县城从事装潢装修行业。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是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是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是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9年1月25日,司法所提请隆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隆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隆德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27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并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汪某经过教育与惩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学习本案例,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各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要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自觉遵守矫正办法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各社区服刑人员表示将谨记自己身份,严格遵守纪律,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服从司法所的监督教育管理,不再重新违法犯罪,争取按期解除矫正。
【小结】
近年来,为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从多方面规范执法工作程序。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日常培训与教育,加强与保证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联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行为。二是规范日常监管。强化风险评估、个案教育、心理矫正等环节,推开分类教育,做到因人施教。三是深化社区服务。积极落实公益劳动制度,规定每人每月公益劳动时间累积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四是重视帮扶解困。通过就业介绍、经济补助、民政救助等形式为失业或未成年矫正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