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保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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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487536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保某某,男,200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灵武市。2018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月29日,保某某到灵武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保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其年龄较小,父母离异,特殊的家庭环境导致他的成长过程中一直缺乏父母长辈给予的家庭教育,对矫正期的身份也不是很清晰,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首先联系到了保某某的母亲马某某,了解其生活环境及思想动态,要求马某某与司法所、村委会等矫正责任人共同做好日常监管。但保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8年3月26日,司法所组织在矫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提前三天在微信群里打电话通知保某某,保某某接听了电话并说会按时到达。3月26日当天,保某某并未到达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都处于停机状态,3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保某某的母亲马某某,让其尽量联系保某某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保某某,保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其最近才找到工作,不方便请假,等休息就到司法所报道。3月30日,保某某来到司法所报道,并填写思想汇报,经了解保某某现在在一家酒吧的后厨做学徒,上夜班太累,早上起不来,第二天就把集中教育学习的事情忘了,手机也欠费停机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诫保某某,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畅通状态,并且要按时参加集中教育。保某某表示以后一定遵守。2018年4月25日,司法所再次组织在矫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提前通知保某某,但保某某依旧没有到达司法所进行教育学习,打电话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警察、局社区矫正办主任,联系到保某某的母亲马某某,要求联系保某某到局社区矫正办进行谈话,当天下午,马某某带着保某某到局社区矫正办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建议对保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警告一次。
(二)给予社区矫正警告情况
2018年4月26日,司法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保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警告一次。2018年5月23日经灵武市司法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给予保某某社区矫正警告一次。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保某某的这次的行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警告3次,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保某某经过此次警告后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懒散样子,变得规规矩矩,并且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年龄较小、家庭环境复杂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疏导、教育,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为此司法所提出了以下意见,以便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意见如下:
(一)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由司法所长任负责人,社区矫正警察、村委会干部组成,其家庭成员为义务监督员,各司其职,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助相结合,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二)帮助其提高是非判断能力。由于其特殊的家庭环境,成长中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帮他一一厘清,补上是非善恶、分辨益友与损友这一课,矫正其固有观念、认识和想法。
(三)注重心理疏导,辅以行为指导。联合心理咨询师,为其开展心理测试和个案心理咨询,从他的原生家庭、成长轨迹入手,帮他厘清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如重建父母亲情,得到父母的支持等等,消除了原先那种压抑、茫然、抗拒的状态,使其心理状态趋于正向、阳光。
(四)以人为本,实施灵活的管理模式。由于其年龄较小,与人接触少,也很少得到别人的赞赏,自我评价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安排他参与到社区服务团队中,慢慢培养了他正确的劳动观,也增加了与他人的沟通交流机会,并且有了新的自我评价和人格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