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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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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J15482965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津市。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2018年9月15日,朱某到津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1月2日,司法所发现朱某未及时进行手机人脸签到,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签到,但朱某未接听电话。

2、2019年1月3日,司法所再次电话通知,其仍未接听电话。1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朱某家,对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及调查掌握的事实,认定朱某存在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5日,司法所提请津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给予警告处罚。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津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6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并谈话教育,朱某在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警告处罚和教育谈话,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清楚认识,并表示将在缓刑考验期的最后几天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司法所的管理要求。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向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本案例,以此对全市临近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监管秩序。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要做到有始有终,不论什么时段,都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不断强化巩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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