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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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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J15481282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3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居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2018年7月31日,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2018年8月10日,吴某到桥东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尚能遵守管理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吴某育有两女一子,妻子待业在家,吴某是唯一家庭经济来源,他曾请求司法局帮忙介绍一份工作,司法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联系当地公益组织为吴某介绍了几份工作,但吴某不是嫌工资低就是嫌工作累,最终不了了之,吴某仍然靠在工地打零工维持生计。

2018年12月20日,吴某向司法所提出冬天工地停工没有了收入来源,自己是学武术出身,以前在剧组当过群众演员,这次想请假去无锡市,到朋友介绍的某剧组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告知其请假理由不包括去外地打工,因此不能准假。但吴某还是不依不饶,妄图通过威逼利诱、找关系等方式,让工作人员网开一面。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严词拒绝了吴某的无理请求,再三要求其不得外出,同时加大了对吴某手机定位情况的检查频率。

2018年12月24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手机定位情况时发现吴某定位手机无人接听,于是联系其个人手机,接通电话后吴某声称自己仍在住处,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刻来司法所报到,吴某只得承认自己没有携带定位手机,人已经到无锡了,只是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了。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汇报区司法局,并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联合劝说吴某回来,吴某于12月28日回到司法所报到。

吴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人机分离、违反请销假制度,未获批准私自离开监管区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提请给予李某警告处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将手机定位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保存留档,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桥东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吴某违反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经桥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桥东区司法局于当日对吴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3日,桥东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由区司法局保留存根。

在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外出请假需要有正当理由,并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如若存在侥幸心理,等待自己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3日,桥东区司法局在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吴某,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对吴某的这次警告,在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严肃请假外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通过警示教育,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明显减弱,较之前能够更严格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小结】

由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妄图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必须履职尽责,严格细致做好人机分离核查、关停机核查、轨迹分析等定位监管工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必须坚持原则,守住底线,严格自律。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应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并告知其警告的严重后果,促使其认清自己的特殊身份,遵守纪律,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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