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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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J15480500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2017年12月22日,赵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入矫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相关规定,但内心存在侥幸和轻视矫正工作的心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够深刻,悔罪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法院的审判,既然没有在监狱服刑,平时也不需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管。错误的认识直接导致赵某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视若无睹。
2018年6月4日,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手机定位检查时,发现赵某定位出现错误,显示为定位失败。为了确认核实情况,司法所当即电话联系赵某,但赵某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随后又与赵某的保证人进行联系,但其保证人因为工作外出目前不了解赵某的具体情况及去向。司法所要求其保证人立即与赵某进行联系,并通知赵某即刻到司法所报到。十五分钟后,赵某用另一手机号码给司法所回电话,称自己外出办事,定位手机落在朋友家中,半个小时之后去司法所。但四十分钟过去之后,赵某仍未到司法所。司法所随后又与赵某进行联系,并按照其提供的地址到其朋友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赵某定位手机已经放在此处好几天了,赵某其人不在监管区域内。赵某无法狡辩,不得不向司法所承认其未经请假私自离开居住地的事实,称其于2018年6月4日早上前往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事宜。司法所在电话中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告诫其若不能及时返回,将会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司法所将上述后果告知赵某的保证人及家人。当晚,赵某向司法所报告其已返回居住地。第二天上午,赵某去司法所报到,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保存了相应的影像资料。赵某将定位手机交朋友保管,故意造成人机分离,逃避定位监管,主要就是为其实施擅自外出行为做准备,赵某逃避监管且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6月5日,司法所收集整理好通话记录、定位记录、外出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赵某警告一次。双阳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经调查,赵某故意逃避监管、私自外出的情况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吉林省相关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双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给予警告处分。6月7日,经双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同意,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2018年6月7日,双阳区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及赵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赵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被给予警告处分的后果及严重影响。强化其法治意识、服刑意识、身份意识,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社区矫正及今后的生活。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赵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向司法所表示悔过,承诺以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此后,赵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够积极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及社区服务活动,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也能够严格遵守。
(五)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赵某此次的警告处分,司法所对辖区内的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及表现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讲明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的严重后果,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态度也更加端正。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属性缺乏认识,以为不在监狱内服刑,没有高墙电网就可以完全不受束缚,对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及司法所的管理毫不在乎,其身份意识、在刑意识、法治意识极差,极易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形,类似情况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并非个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此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处分,促使其充分认识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影响和后果,教育其本人、警示他人。同时,不断加强管理教育,强化其身份意识、在刑意识、法治意识,引导他们遵纪守法,珍惜非监禁刑罚执行机会,积极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