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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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476080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男,199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福建省建瓯市。2018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2018年3月22日,林某到建瓯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林某出现越界的告警信息,工作人员立即致电联系到林某,了解到林某外出务工过程中超出了建瓯市辖区范围内,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违反管理规定,应当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2018年6月22日下午林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林某其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2日,居住地司法所召开司法所司法奖惩评议会,审核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证据材料,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请建瓯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给予警告处分。建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司法所提交的材料后,查看了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证据材料,召开建瓯市司法局司法奖惩评议会,经集体评议,同意给予林某书面警告一次的决定,并制作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6日,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林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向林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林某在警告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林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林某及其家属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林某因为经营两家店,家庭负担重烦琐事较多,给予林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林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为了能够让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家属、村居干部一起监督日常管理,加强管理力度,让社区服刑人员打消违规的侥幸心理。
(四)警告的效果
经过此次的书面警告,林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强化了身份意识,向司法所保证不会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听从司法所的管理,不会再抱有侥幸心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当月的集中教育时宣读了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建瓯市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让所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了解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情况,打消社区服刑人员抱有侥幸心理的念想,让社区服刑人员不要认为只是不小心出现越界,并不是故意出去的,可以被从轻处罚。通过此案例,对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