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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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YJ15474524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57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居住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起到2020年6月2日止。2018年8月15日,王某某到资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规矩意识不强,多次未假外出住院治疗,经常不通过定位APP进行人脸比对签到,手机长时间无法接通,多次缺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训诫谈话。司法所对王某某涉嫌违规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调取系统历史行踪轨迹、制作问话记录、保存有关签到册、截取通话记录等方式固定了证据,综合证据材料认定王某某存在违法社区矫正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实,2019年1月29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9年3月18日,区司法局矫正股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之后,司法所对王某某调整管理措施,将其列入严管对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8日,长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和造成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处分后,王某某受到触动和教育,对罪犯身份有了新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进,能够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每天按时在手机APP上签到,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把警告决定书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公示,并在集中教育时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有效震慑了有违规倾向和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
【小结】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因此,对这些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应当从严从紧,严格落实报到、定位监控等制度,防止他们违规甚至脱管,同时也要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等惩罚,以此告诫警醒所有在矫矫正对象,让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特殊身份,时刻牢记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报到、配合走访调查、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定期进行定位app签到等规定动作。通过把措施落到实处与警示预防双管齐下,实现将社区矫正对象管住、管好的目的,使他们自觉接受改造,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