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喻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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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4743161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喻某,男,197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2015年2月,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2015年3月3日,喻某到蔡甸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喻某虽然表面上能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到司法所报告间隔期,未经请假擅自外出。
2.2018年10月18日,蔡甸区司法局通过武汉市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平台发现喻某未经请假外出的违规情形。2018年10月19日,蔡甸区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找喻某调查核实情况,也向其所在公司详细了解情况。通过调查发现:喻某因公司有业务,需要到外地出差。但当时由于时间紧迫,其担心请假批不了,抱着侥幸的心理外出,事后也未向司法所报告。喻某承认了违规的事实,工作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喻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请蔡甸区司法局对喻某给予警告处罚。经蔡甸区司法局集体评议,决定给予喻某警告,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23日,蔡甸区社矫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永安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喻某的矫正小组,向喻某宣读、送达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喻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对喻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喻某:其违法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今后如果外出,必须提前向司法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佩戴带电子定位手环。司法所讲明了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经过教育,喻某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喻某深受触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再没有发生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形成了震慑和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能按时报告、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按时参加公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加强电子监管,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矫正,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