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因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YJ154716929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男,1992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父母离异,户籍地为杭州市江干区,居住地为杭州市下城区。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2015年6月,沈某迁居到下城区,开始在下城区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5年7月8日,沈某因外婆病危,向司法所申请请假去云南探望,请假时间自7月13日起至7月15日止,并保证相关病情证明材料将于返杭后补交。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沈某的母亲核实情况,了解到沈某将与母亲共同前去探病,并有两人的机票预订记录。由于沈某家中发生家庭重大变故,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同意沈某的请假外出申请,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沈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每日报告及销假程序等要求,并与沈某的母亲签订保证书,要求协助做好沈某外出期间的监管工作。

沈某在请假期间,每天向司法所汇报当天情况,但其手机定位轨迹不连贯,部分时间段显示无信号。司法所多次催促其提供外婆的病情照片,均被其以重病监护室不方便拍摄为由拒绝。沈某的异常表现使得司法所开始怀疑其请假理由的真实性。

2.对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情况

2015年7月15日,沈某返杭后到司法所销假。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对沈某此次外出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要求其提供外婆的住院证明、自己与母亲的来回机票等材料。沈某称外婆的病情不方便拍照,而母亲的机票找不到,故拒绝提供。对手机轨迹的异常情况,沈某辩称是外地信号不好的缘故。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沈某的母亲提供机票和病历证明材料。面对工作人员的再次核实,沈某母亲在笔录中终于承认自己并未去云南,是沈某为了顺利外出,编造理由,采取先订票后退票的方式,伪造了共同外出的假象。在母亲坦白后,沈某之前的狡辩不攻自破,最终承认自己此次请假外出实际是与一朋友出去游玩。调查笔录制作以及证据收集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沈某此次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七款、《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七款之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5年7月20日,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结合沈某及其母亲的调查笔录、手机定位轨迹、机票等材料,对沈某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行为进行合议,经一致同意后提请区司法局对其予以警告处罚。

2.区司法局在接报后及时调查核实,由区司法局负责领导、社区矫正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沈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体评议。2015年7月28日,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书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7月29日,司法所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当面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沈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沈某开展训诫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要求其在今后的矫正期间必须做到遵纪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被警告后,加强监管力度,要求沈某每周来司法所报到,增加对沈某的信息化核查次数。同时告知沈某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责任和义务,要与司法所形成监管和帮教的合力,共同做好对沈某的矫正工作。沈某在被警告后,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间,沈某不仅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也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下城区司法局在对沈某予以警告处罚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邀请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议会议,并于2015年7月28日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等抄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沈某的这次警告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在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时,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通报,明确告知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行为,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相对自由,是受管理和约束的,违规必定受到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明确认识到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这次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积极表态会珍惜自己社区矫正的机会,规规矩矩、认认真真接受矫正教育,重新回归社会。

【小结】

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警告是社区矫正工作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不仅能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还能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有促进作用。在本案例中,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的警告处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对沈某的违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也促使沈某在矫正期间能正确认识自己,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改变自己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帮助其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

沈某的警告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也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司法所只有认真负责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才能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异常情况,并积极应对,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与处理违规社区服刑人员是相辅相成的,互有助益,要灵活合规运用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