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河县社区服刑人员阿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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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471134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阿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阿勒泰地区青河县,2018年8月3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2018年8月31日,阿某自行到青河县司法局报到,并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阿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018年9月,青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利用手机定位系统查询社区服刑人员阿某时发现其不在属地内,青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阿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属地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向青河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阿某一次警告处分。青河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阿某确实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属地,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青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阿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青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3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阿某的矫正小组向阿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阿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阿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阿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给予阿某警告后,镇司法所决定对阿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加强了对阿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阿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阿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这次警告,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与阿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本案中,手机定位管理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第一时间掌握其离开的情况,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和自动化监控管理,切实提高了社区矫正日常化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等现象发生。手机定位的使用对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矫正信息、管理、实时监控等方面的发挥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