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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曾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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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471077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曾某,男,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城口县。2017年3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2017年4月19日,曾某到城口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曾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一开始表现良好,司法所根据其平时表现和季度考核情况,将其管理类别由严管调整至普管。管理类别调整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曾某开始出现手机关机或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曾某进行了个别谈话,要求曾某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按规定签到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定位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不能出现“人机分离”的情况。

2018年7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曾某的日记载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曾某虽然使用手机APP软件进行了日记载签到,但日记载上没有曾某本人的头像,遂电话联系曾某,但一直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曾某家中进行走访,向曾某的母亲王某询问曾某的行踪,经反复做工作,王某才说出曾某已经外出离开城口县,工作人员并立即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王某立即联系曾某劝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7月19日上午,曾某到司法所报到承认了自己不假外出的事实。

为查清情况,7月19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曾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7月18日曾某到城口县境外去办事,为逃避日常监管,便将定位手机交于其朋友汤某代为签到,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汤某核实了帮曾某代为在手机上签到的事实,曾某也坦白了自己的违规行为。整个走访调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9日,司法所组织曾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曾某不假外出的行为进行集体评议,一致认为曾某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其警告处罚。司法所向城口县司法局上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城口县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集体研究,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3日,城口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曾某的矫正小组,向曾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曾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曾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曾某警告后,司法所对曾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其管理类型由普管变更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曾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曾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新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19日,城口县司法局向城口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对曾某的警告处罚决定。2018年7月23日,城口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了解了给予曾某警告的情况,城口县检察院认为城口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曾某的这次警告为例,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邀请检察院工作人员作教育讲课,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教育震慑作用,服刑意识和纪律意识得到增强。

【小结】

此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细致主动的工作,及时发现了社区服刑人员规避信息化监管的行为,果断作出处理,堵塞了监管漏洞,打消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使社区服刑人员改变态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避免了更严重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上门走访、调查取证等执法过程,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做到执法工作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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