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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区服刑人员盆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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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J15471062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盆某某,男,197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中县。2017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被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2017年8月15日,盆某某到琼中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盆某某进行日常走访时据群众反映,1月9日晚盆某某与同村的村民发生口角,并对村民陈某某殴打,导致陈某某面部受伤,左眼充血红肿。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给盆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所内汇报情况。在司法所内,盆某某对殴打陈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因其参加酒席醉酒后与村民讨论木材生意的事发生口角,便将怒气撒在了同村陈某某的身上,盆某某第二日酒醒后便到陈某某家中赔礼道歉,希望陈某某能够原谅自己。陈某某认为之前二人没有矛盾纠纷且又是同村邻里便不再计较此事。

1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对盆某某深入谈心和谈话教育,盆某某认识到是自己酗酒才导致此次恶劣行为的发生。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盆某某殴打陈某某一事的具体过程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盆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和邻居以及被打的陈某某等人,制作了详细的走访和调查笔录。盆某某殴打陈某某这一行为反映出盆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的态度不端正,对自己的身份认识不清,对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不加以约束,在村中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盆某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提取了盆某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琼中县司法局对盆某某依法给予警告。琼中县司法局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将具体情况报知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依规对盆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9日,琼中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向盆某某进行了宣读、送达,并要求盆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盆某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盆某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在谈话中,盆某某对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意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倍加珍惜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机会和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春节前,司法所将盆某某受到警告一案作为春节前集中训诫教育的内容,通报给辖区内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并要求每位社区服刑人员作表态发言。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此案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和走访得到的信息等,矫正其不正常的心理和不良生活习惯。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达到警告标准的,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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