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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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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J15470853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章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2017年10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2017年11月7日,章某某至张家港市司法局报到并至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5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电话核查时发现章某某将定位手机设置呼叫转移,本人未接听电话。工作人员立即上门调查核实,发现人机分离。后经询问章某某,其承认当日上午9时许定位手机设为呼叫转移,本人外出至市区的违规行为。章某某逃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4日,司法所对其违规情况进行合议,并向市司法局随卷提交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照片截图、系统内定位轨迹、合议记录等证据材料。张家港市司法局收到提请后,依规组成复核小组,经审查认为章某某违规行为属实,符合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并报经法制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给予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张家港市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章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本人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章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重申社区矫正规定。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章某某的管理等级和矫正方案。

(四)警告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章某某认识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通过工作人员讲解法律知识,帮助规划日常生活,章某某在刑意识、身份意识明显增强,明确表示积极接受监管,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升。

(五)利用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给予章某某警告后,司法所按照规定将受警告情况予以公示。张家港市司法局在全市警示教育活动中作为反面案例进行宣讲,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克服侥幸心理,增强在刑意识,自觉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

【小结】

本案中,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司法所要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提请警告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同时,提请警告的程序应当合法、及时、公正、公开,依规进行集体合议、法制审核、公示等制度,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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