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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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470844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女,2000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2018年10月,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止。2018年10月15日,朱某某到昆山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司法所在省社区矫正平台定位时发现朱某某当月多日不在指定居所居住且未按要求完成电话汇报情况。工作人员立即与朱某某取得联系,确认核实居住地点,朱某某承认不假外出、在外居住的事实。后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训诫谈话、制作笔录并签字确认。2018年12月4日,司法所向昆山市司法局提请对朱某某给予警告的审批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给予警告情况
昆山市司法局经审核,认为朱某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关于电话汇报及外出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昆山市司法局经集体评议、法制审核,报昆山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审批后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司法所向朱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再次对朱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四)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在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科工作人员监督下,昆山市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了朱某某。
(五)警告的效果
在对朱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及训诫后,朱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及后果有了清醒的认识,态度明显端正。朱某某表示,今后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开展警示教育的同时,再次重申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有效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
【小结】
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加强动态监管、实时定位。一旦发现异常,要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取得联系,确保不发生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事件,依法依规启动惩戒措施,敦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适时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明确社区矫正规定,提升社区矫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