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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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470144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徐汇区。2017年5月18日,张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2017年6月13日,张某到上海市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12月19日晚,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通过电子监管平台路径监控发现,张某未请假就私自离开上海,矫正中心多次联系之后,于12月20日回到上海。训诫谈话中,张某自述因12月19日晚与朋友聚会后宿醉,不省人事,在“断片”的状态下,朋友连夜开车将其带至杭州某地,要给她一个惊喜。等她醒来时已经是凌晨,头晕得厉害,走路都走不稳,又没带身份证,无法购买火车票回上海。矫正中心第一时间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针对张某私自出沪的情况,所在司法所也建议给予警告处分。矫正中心在调取了电子监控平台上的定位系统后,确定其未假私自出沪的情况属实。张某没有和司法所及矫正中心请假,且事发后也没有第一时间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存在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遂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并经徐汇区司法局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对张某的违纪行为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徐汇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一定要珍惜此次缓刑机会,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要有已判缓刑就万事大吉的想法,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矫正服刑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矫正选派民警又与张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张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以后要好好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较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区社区矫正中心利用集中教育授课时间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散漫的样子,会主动提前预约和准时到达。
【小结】
此案例中,张某由于自己的自由散漫,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通过警告,尚能自我反省,接受教育批评。回顾本案,不难发现,大部分未进过监管场所的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社区的服刑环境又相对宽松,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行为都相对散漫,而此时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就是关键,直接代表了法律的威信和震慑,执法力度大则震撼大。对司法所而言,在充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违纪原因的前提下,该惩处的行为必须果断惩处,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用各种强制手段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及时矫正其错误行为,将重犯风险降到最低。